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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CFA公投提案人黃昆輝聲明稿 2010/06/10 in 台聯要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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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輝決定在6月10日對行政院公投審議委員會十二位駁回昆輝所提之ECFA公民投票案的委員,正式提出刑法瀆職罪之告訴,心情異常沈重,深感此時此刻乃台灣民主法治發展的關鍵時刻,有必要向所有台灣人民表明昆輝不得不向這十二位委員提出告訴的理由,以昭示人民,並為歷史留下見證。 公民投票乃民主國家公民行使直接民權相當普遍的一項工具,不是代議制度的補充性工具,而是代議制度行之多年後,人民發現時有國會怠惰甚或與民意相違之情事,因此,近來民主國家多以公民投票來行使直接民權,尤其是針對爭議性、重大之公共議題,應透過公眾審議,以公民投票決定已成民主國家之常態。 很遺憾地,已經是民主國家的台灣,公民投票這個制度建立不易,卻仍被執政當局視為「洪水猛獸」,公然踐踏民意,行政擴權,導致少數十二位公投審議委員會的委員,竟能以個人之主觀意志,違反憲法所賦予人民之複決權的基本人權,更膽大妄為到完全不顧法律之規範,公然違背公投法之規定,擴權違法,非法駁回昆輝及其他十萬九千多位公民依法定程序所提出公民投票案。這種泯滅個人良知,背棄專業倫理之作為,曲意承歡,阻擋公投,破壞民主制度,國人應予譴責、唾棄。 昆輝要再次強調,公審會的職權是依公投法第34條,此案屬第一項「認定公投事項」,而,如何認定呢?則必須依公投法第二條第一項所明列之四款事項來認定。公審會用以駁回ECFA公投提案的公投法第14條第1項第4款:「提案內容相互矛盾或顯有錯誤,致不能瞭解其提案真意者」,很清楚地在第14條開宗明義就指係「主管機關」的職權,「主管機關」在公投法中是行政院,行政院則已委任中選會為之。中選會在5月5日來函給領銜人黃昆輝時,業已清楚說明本提案經該會委員會議審查結果,並無與第14條第1項各款不符的情事。這些都是白紙黑字不爭的事實,公審會的膽大及無知,在我國民主化後幾乎是罕見之顯例。 ECFA公投案被公審會駁回後,不僅民情激憤,社會各界、法學界、學術界也都極為關注,如果一個單純的由人民依法提出的公民投票案,卻被悍然以違法的理由拒絕,公審會已成為台灣民主歷史的罪人,不僅此刻即會受到台灣人民的公審,未來也逃不過歷史的檢驗,昆輝在日前要求公審會三思,重新審查,用心良苦,誠心盼望公審會這十二位委員不要為遂執政者之政治企圖,賠上台灣民主及自己的清望聲譽,很遺憾這十二位委員至今沒有回應,昆輝在此要再次呼籲馬英九先生,執政是一時的,台灣的民主如果受到破壞,台灣就失去了安全瓣,會將台灣帶往不可知的危險境界。 此公投案被駁回是對台灣民主的重大打擊,已使台灣民主蒙羞,對台灣造成不可彌補的傷害。在此,昆輝再次呼籲公審會諸委員,敬請再次三思,重新審議此公投案,執政是一時的,台灣的民主被破壞後,難以回復,台灣人民在注意您們,歷史也會審判您們。 附件一:20100505中央選舉委員會函(中選綜字第0993000033號)第一頁 附件二:20100505中央選舉委員會函(中選綜字第0993000033號)第二頁 附件三:20100608中央選舉委員會函(中選綜字第0990004484號) 附件四:20100608中央選舉委員會函(中選綜字第0990004484號)附件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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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天 6 時 49 分
